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于2012年7月27日至28日在遂宁市兴源大酒店召开2012年学术年会。我院吴体总工程师和设计二所杨琼所长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李琇主持,四川大学李碧雄委员作了地震对建筑物重要安全出入口楼梯的震害调查及实验资料的报告;西南建筑设计院总工冯远结合西南院的试设计和研究工作给出框架结构的楼梯最好采用与主体结构脱离的设计概念;我院总工吴体传达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其他委员就设计、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会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李琇主任委员传达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关于SATWE程序及高规有关结构设计方面问题的答复意见。
本次会议中提到的框架结构楼梯最好与主体结构脱离的设计概念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关于SATWE程序以及高规有关结构设计方面问题的答复意见(见附件)可供我院相关技术人员参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一、建研院答复的问题
二、《高规》规范组答复的问题
附件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软件事业部(PKPM CAD工程部):
SATWE(S-3)第245页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
1、承载力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按程序计算得出的承载力配筋满足时,是否正常使用用极限状态(裂缝、变形)也相应满足?请问:
1、还应按实际配筋验算裂缝和变形。
2、不必再进行裂缝和变形的核算。
请给予书面答复,并盖章。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回复请寄:
邮编:61001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马道街20号
收件人: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罗晋芳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罗晋芳: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承载力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或计算得到的配筋当然还应按实际配筋验算裂缝和变形。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设计软件事业部(章)
(PKPMCAD工程部)
2012年6月6日
附件二: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规范管理组:
问题一:《高规》JGJ3-2010
6.2.4条: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向偏心受力构件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设计。
02规程条文说明中指的是“框架结构”。10规程则指“框架”,这是否除“框架结构”外,在“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等中框架的角柱均应按双偏压设计。
问题二: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为地下室顶板时:
(地下室为框支剪力墙,地下室顶板以上为剪力墙)地下室顶板符合作为嵌固端的条件
1、该结构是否属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2、地下室按框支剪力墙结构设计(这没什么问题),地下室顶板以上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请问:地下室顶板以上的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是按框支剪力墙结构确定(二级)?还是按剪力墙结构确定(三级)?
请给予书面答复,并盖章。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注: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的抗震等级 “框支剪力墙结构” 与“剪力墙结构”是不一样的。如:设防烈度为7度,高度≤80m时,按框支剪力墙结构设计时,地下室顶板(即转换层)上两层和总高度1∕10二者较大值的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为二级;如顶板以上按剪力墙结构确定时,(因地下室顶板符合嵌固端条件)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的抗震等级为三级。(抗震等级是强条)
回复请寄:
邮编:61001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马道街20号
收件人: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罗晋芳
罗晋芳同志:
你好。2012年5月30日函收悉。现就来函中提及的两个问题回复如下,供参考。
1、2010版规程第6.2.4条所称角柱包含所有结构的,不仅是框架结构。主要目的是适当提高角柱的安全度。
2、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框支层在地下室的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选取。从规程本身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个人观点看,我认为当地下室顶板部位符合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条件时,地上(纯)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可以按照(普通)剪力墙结构采用,地下室按框支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即可,尤其是框支梁、框支柱。当然,这种情况是否叫做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我认为本质上应该是,只是其薄弱部位在地下室,对地震作用相对不敏感而已;此时房屋适用高度要求可以比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放松。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管理组
黄小坤(签字)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