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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中心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的通知

[日期:2007-04-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检测室主任/主工、监督员:

现将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讨论稿发放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并将修改意见形成文字资料,于本周五返馈中心办公室。

 

 

中心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日

 

 

   

中心监督员名单:

周晓峰、杨晓梅、廖志华、陈述清、邓莉、王艾莉、刘晖

范燕红、蒋志军、刘广均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工作持续能力,使检测工作始终处于受控,不允许出现不受监督的检测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室函[2006]141号)、《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手册》,结合本中心的检测工作具体情况而制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所有检测工作,本中心的各部门、检测室及所有员工均应在检测工作中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应每年形成监督报告,年度监督报告应作为检测中心管理评审的输入资料。

 

   

第五条 监督员应由熟悉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原则上各检测的监督员由检测室主任、组长担任。必要时可由具备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检测人员担任,但应报经本中心办公室认定。

第六条 各检测室在配置监督员时,比例应恰当,应能覆盖检测室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检测工作,以满足监督工作需要。

第七条 当监督员行使监督工作权时,不得同时进行同项检测工作。

第八条 监督员承担质量监督的责任,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责。应按照本规定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应进行的监督。

第九条 当监督员发现检测工作发生偏离,或数据和结果已显然不可靠时,有权要求操作人员立即中止检测继续进行。第十条各检测室的监督员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及中心办公室下达的质量监督计划(指令),制订本检测室的质量监督计划和方案。检测室的质量监督计划、方案和实施情况应及时报本中心办公室。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的检测工作应进行监督:

    1、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健康的重大检测,以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检测;

    2、涉及顾客有抱怨而进行复检的检测,以及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而进行的复检的检测;

    3、涉及司法鉴定的检测,以及涉及仲裁争议的检测;

    4、当技术标准变动、检测方法变动、检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变动、检测标准物质变动、检测环境重大变动时,在变动后经认定批准进行的检测;

5、扩增的新检测项目、新购置的检测设备、采用新技术标准及新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

    6新上岗的检测人员

    7、参加实验室比对试验的检测;

    8、检测中心办公室下达的监督计划或指令、检测室布置的监督计划或指令、监督员根据日常监督(观测)认为有必要开展的监督;

9、其它需要而必须进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的重点是检测的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的环节、主要的步骤,包括检测的人员、设备、环境、原始记录、检测方法及标准。

第十三条 同项检测的监督频次由各检测室主任、主任工程师和监督员共同商定。对于本规定第十一条中2456款,以及内审和外审中出现不符合项的检测,应在一定时期加密监督的频次。

第十四条 监督员在开展项目监督前,应清楚被监督检测的目的及原因。应熟悉被监督检测的技术标准、控制程序及作业指导书、关键环节和主要步骤必要时应制订监督方案。

第十五条 监督检测时,监督员必须对应监督的检测过程、关键环节和主要步骤进行全程旁站监督,不得临时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六条 对发现可能偏离委托书(合同)、检测技术标准、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的操作时,监督员应及时询问检测员。对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允许偏离进行的检测,监督员应及时制止被监督的检测继续进行,并立即报告检测室技术负责人或检测中心技术负责人。

第十七条 在检测人员查找出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证实有效后,方可进行继续进行检测工作。监督员对继续进行的检测工作应加强监督。

 

监督计划、记录及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中心办公室应在年初制订当年的质量监督计划。各检测室监督员应预先制订并上报当年本室的年度质量监督计划,检测中心办公室根据各检测室的年度监督计划和所掌握的情况,制订和下达当年的质量监督计划。各检测室临时增加的监督,监督员应事前及时补报给中心办公室,并应在每季度召开的质量监督会议一并统计汇报。

第十九条 监督员旁站监督应仔细观查检测工作的检测过程、步骤、相关数据,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环境条件、检测方法及标准,并应做好各项记录。对本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情况,应对所有工作过程及数据,均应作记录。

第二十条 每项监督检测完成后,监督员应独立、及时、真实地整理和编写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由监督员签名后随检测报告同时交检测中心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检测室监督员应在每季度末向中心办公室提交季度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季度报告应反映本检测室的质量监督实施进展情况;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潜在的隐患)、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成功经验和需要持续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检测中心办公室应每个季度召集各检测室监督员召开检测质量监督会议。会议内容为:督促、检查和交流各检测室的监督工作;分析评估检测工作的持续能力和受控状态;值得推广的成功经验和需要持续改进的建议。会议后应形成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反映各检测室的质量监督实施进展情况;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潜在的隐患)、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检测工作的持续能力和受控状态的分析评估;值得推广的成功经验和需要持续改进的方面等。

第二十三条 各检测室监督员应在当年内审后,真实地编写本检测室年度监督报告。年度监督报告应根据当年本检测室开展质量监督的情况,从监督的角度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本室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检测中心办公室每年应在管理评审前,真实编写本检测中心的年度监督报告,年度监督报告应根据当年开展质量监督的情况,从监督的角度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本中心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检测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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