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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课题绩效和劳务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9-08-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部门、各单位:

在落实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建研院〔201939号)的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科研课题管理,做好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费用的发放,防范相关风险,依据国家和省相关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课题绩效

1、课题绩效的发放对象为课题组成员。因课题研究需要新增课题组成员的,课题负责人应报科研技术部备案后,方能向新增人员发放课题绩效。严禁对非课题组成员发放课题绩效。

2、课题绩效应以每季度课题进度检查的结论为发放依据,进度检查合格后,课题组方能向科研技术部提出发放申请。

3、课题组成员的绩效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其在研究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合理分配。

4、课题组成员中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与其他课题组成员(含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课题绩效分开核算。

二、劳务费

1、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其中,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包括:与课题科研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工等辅助工作人员,课题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以及为课题组提供服务的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

2、课题组应通过聘用协议、实习协议、劳务派遣等方式与劳务人员建立科研劳务关系,明确科研劳务人员的名单、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务费支付标准等内容,并作为课题劳务费的发放依据。其中,课题临时用工的科研劳务用工协议由课题组自行留存备查,长期聘用(不少于6个月)的科研劳务人员聘用协议应报科研技术部审批。

3、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结合当地本领域人员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确定。

4、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领取课题劳务费,已领取课题绩效的人员不得领取同一课题的劳务费。

科研技术部  

2019812  

附件1:课题绩效申请表
temp_19081309157216.doc

附件2:课题劳务费申请表
temp_19081309155497.doc

附件3:科研劳务聘用协议(适用于聘期不少于3个月的长期聘用科研劳务人员)
temp_19081309154592.doc

附件4:科研劳务用工协议(适用于课题需临时用工的科研劳务人员
temp_190813091611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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