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关于修订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1次院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8年2月1日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主持和参与的各类科技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由财务部对专项经费、横向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项目组负责人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项目经费预算和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规性负责。科研财务助理应配合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负责项目组所需各项资源的配置和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按进度计划推进,经费按预算执行;项目承担部门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 科研技术部是项目立项审核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经费使用与项目目标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 财务部是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法、有效使用。
第二章 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经费预算应以项目的任务目标和实际需要为依据,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应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应明确经费来源的渠道和金额。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立项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含项目牵头单位转拨的专项经费)、合作(协作)单位提供的横向经费和院自筹经费。院自筹经费来源包括院科技基金和部门自筹,其中院科技基金提供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院自筹经费的30%,配套绩效支出不超过院科技基金资助额的20%。
第十一条 立项部门下达项目要求有自筹资金配套的,项目组在编制经费来源预算时,应明确自筹经费来源渠道和金额,并确保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筹经费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组应尽量争取合作(协作)单位提供的横向经费作为项目的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应符合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需本着真实、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得为争取项目而夸大自筹经费比例。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经费支出科目应符合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对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就项目合作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子任务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的经费预算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有外部合作单位的,应在专项经费到帐后,及时按任务书中的预算拨付合作单位经费,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和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组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并符合本办法及院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查,科研技术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在项目费用报销签审(批)中,各级签审(批)人员和财务部有权拒绝不符合支出预算和不合理的费用报销,共同确保项目经费规范使用和项目经费预算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购买专用仪器设备应符合院《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和《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单笔资金不低于5000元的,应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技术负责人对购置设备的技术性能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对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时,应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合同金额等。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购买研发材料应符合院《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和《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发票上应注明货物清单或提供由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对单笔资金不低于1000元的需附完整的材料出入库记录,其中单笔资金不低于5000元的,还应提供材料采购合同。不得列支生产经营性材料和办公耗材。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与项目研究任务密切相关,委托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完成测试化验加工任务,报销时应提供相关委托合同、测试化验报告、加工图纸或成品照片等支撑材料。
同一项目的各合作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对外转拨经费或者分包科研任务。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专用仪器、设备、装置等应单独计量,报销时,费用能准确核定,分摊依据充分。除任务书中明确列明的科学考察、科学试验等发生的费用可列支外,原则上不允许开支汽油费、水电燃气费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购买专用软件应符合院《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和《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按照无形资产进行财务核算。不得列支通用办公软件购买费、日常手机通讯费、电话费、上网费等不合理开支。
(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项目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具体要求详见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具体要求详见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应根据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按相应的开支标准执行,具体要求详见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并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院为项目研发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网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要求详见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对照项目进度计划和经费预算,适时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支出状况;当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时,应查明原因,及时修正,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当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增加或减少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查后报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用于其他科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验收及结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做好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的申请;按规定需要进行外部审计的,应提前报告财务部,合理安排外审事项,确保财务验收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研究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不同经费来源分别处理:其中属专项财政经费的由院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属横向经费的,按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属院科技基金的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川建研院〔2015〕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管理要求及开支标准另有规定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技术部会同财务部解释。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以及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仅作为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经费管理要求及开支标准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应规定执行。
一、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
1、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由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构成。其中,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三项支出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的预算总额。
2、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超过10%的,应根据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详细测算。
3、项目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开支费用,差旅费应符合国家、省、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院《科研及技术服务项目交通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费用。
4、因科研需要举办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项目组在召开会议前应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明确会议时间、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来源等,经逐级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会议费报销需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5、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国或邀请国外专家来华的,项目组应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出国或来华工作事项、人数、天数以及国际合作交流费开支范围、标准、来源等,并按照院《对外科技交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项目组成员参加外单位组织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应列支差旅费,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所发生的出国经费应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相关费用的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会议中的咨询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支专家咨询费。
二、劳务费管理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据实编制,明确劳务人员类别、数量、专业技术能力、工作内容与工作时间。
2、劳务费开支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发放劳务费时,应明确人员类别、姓名、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
3、除为项目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与项目组签订科研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其科研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务报酬等。科研聘用合同或协议应经部门负责人、科研技术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科研技术部备案,劳务费需经聘用合同备案后予以发放。
4、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原则上应为非我院在职员工,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5、项目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的费用从劳务费列支,开支标准按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家咨询费
1、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所适用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800-144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为480-800元/人天(税后)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2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为800-1200元/人天(税后) |
第一天、第二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2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为800-1200元/人天(税后); 第三天及以后: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通讯 |
按次计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600-1000元/人次(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为300-600元/人次(税后) |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由咨询产生的专家个人所得税由院财务部代扣代缴并从课题经费中列支。发放专家咨询费时,应明确咨询方式、内容、时间,列明专家姓名、单位、职称、专业、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发放金额等信息。
5、费用报销时,对会议和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需附会议通知和专家咨询费发放表,对通讯形式的咨询还需附与专家的书面通讯往来记录。
6、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也不得支付给咨询机构。
四、间接费用管理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计算:
(1)研发类项目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定比例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软科学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按照不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40%核定。
2、间接经费主要用于:院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等基础支撑条件的补助支出;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3、绩效支出由各项目组按项目进度申请,经科研技术部考核合格后发放。项目实施过程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绩效总额的80%,剩余部分待项目结题归档后由科研技术部审核发放。
五、横向经费管理
1、横向经费是指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2、对任务下达部门正式立项、且任务书(或预算书、合同书)中明确项目合作单位及所提供横向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落实横向经费,确保横向经费及时到账。该类横向经费应按照批准的预算书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按规定调剂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50%纳入院科技基金统筹管理,50%可作为项目完成绩效奖励下发给项目完成人。
3、对任务下达部门正式立项后因项目研究需要增补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
增补申请文件中已明确横向经费预算的,横向经费开支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按规定调剂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50%纳入院科技基金统筹管理,50%可作为项目完成绩效奖励下发给项目完成人。
增补申请文件未明确横向经费预算的,经费到账后由科研技术部提取该笔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收至院科技基金统一管理,剩余90%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预算用于项目研究支出。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50%纳入院科技基金统筹管理,50%可作为项目完成绩效奖励下发给项目完成人。
六、自筹经费管理
1、自筹经费指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不同渠道,在项目立项至结题验收的执行期间提供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支出。
2、申报项目涉及自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确定自筹经费的筹措方案;有合作单位的,应以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筹措比例或金额。项目自筹经费优先通过合作单位提供的横向经费解决。院自筹经费来源包括院科技基金和部门自筹,其中院科技基金提供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院自筹经费的30%,配套绩效支出不超过院科技基金资助额的20%。
院科技基金作为自筹经费的,需进行事前审批:其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3、对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进一步落实自筹经费来源及金额,提供自筹经费书面说明并编制经费预算,明确各科目开支金额及渠道。院科技基金作为自筹经费的应向科研技术部提交申请,由科研技术部和财务部对申请的技术合理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其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00万元的需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七、项目验收及结余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应在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开支,项目需延期的,应及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复的,不得开支项目经费。
2、项目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合规性进行自我评价,如存在经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会同科研技术部、财务部研究解决办法;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验收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准数,会同财务部核对清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按规定需要进行外部审计的,应提前报告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联系外审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经费开支的解释工作,保证项目财务验收的顺利进行。
3、项目完成研究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不同经费来源分别处理:
(1)属专项财政经费结余部分由院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研究等的直接支出;
(2)属横向经费结余部分,按横向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3)属院科技基金结余部分按原渠道收回。
八、处罚
在研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中止或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
1、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见行动,无充足理由不按计划进度要求进行或完成在研项目;
2、不按批准预算执行或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的;
3、项目预付款超过6个月未冲账报销的;
4、挪用项目经费购买非项目物资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九、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川建研院〔2015〕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