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日期:2011-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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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标发[2011]26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继续有效”名录.doc
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修订”名录.doc
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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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标发[2011]26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存[2006]221号)规定,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2008年及以前发布实施的80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布:确认继续有效22项、废止39项、修订19项(详见附件)。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中文名称下方增加“2011年7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记。
二、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三、确认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填写《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表》,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应按照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附件:1、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继续有效”名录.doc
2、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修订”名录.doc
3、2011年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废止”名录.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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