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标准发[201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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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川府发[2010]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建设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对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权益,推动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化要面对新形势,形成新思路,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要借助“高位求进、加快发展”和“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强劲动力,紧密结合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推进标准体系、标准实施监督的建设,强化标准本身的有效性、科学性、创新性,完善标准制定程序等各项制度,夯实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标准基础,积极探索建立内外协调、层次分明的工作新机制,努力提高全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促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速度 围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建设领域中心工作为重点,以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建设活动为指导,突出地方特色、满足地方发展需要,不断扩大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覆盖范围,加快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设。 在制定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标、民主立标、公开立标,重点围绕能源资源节约、安全与防灾、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住宅产业化、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技术应用等方面,优先安排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等标准项目,重点关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板、高强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节能、环保、利废、防灾减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质量,确保标准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在地方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调动、发挥全行业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层面搜集国内外相关信息,广泛听取省内外专家及行业意见,加强科研、试验、检测,有效解决建设活动中亟待加强和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不断提高地方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技术水平。 加强标准的复审和修订,使复审和修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全面清理标龄已接近或超过十年的地方标准,尽快组织复审和修订。对标龄满五年的地方标准,制定年度复审计划,应当修订的,纳入年度计划及时组织修订。对标龄不满五年但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或比较突出的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确保标准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积极引导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的制订和试验研究。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指导,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 三、加大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力度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拟达到的标准,并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中须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核设计文件所采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注明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其它所涉及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中所列工程建设标准和其它所涉及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如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单位须按照原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的规定提出“三新核准”申请,经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上述涉及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备案公告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在标准实施与监督中的综合协调、信息反馈和监督管理作用,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使用标准的有效性、实施标准的全面性、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加强监督;要加强部门之间、机构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强制性标准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要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为重点,针对工程质量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各市州及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辖区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执业资格注册和工程质量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按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建立通报制度并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四、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进一步明确机构的工作机制、职责和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解决职能交叉等影响标准化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标准化管理机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鼓励建设行业的各企事业单位内设标准化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标准化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家方针政策、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高素质工程建设标准化人才队伍。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实施,从有利于部门协调、企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注重发挥专业社会团体作用的角度出发,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支撑队伍和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构建统一、协调、高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技术支撑体系,增强标准发展活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要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加大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经费投入,形成多方位、多渠道工程建设标准化经费来源。 五、强化标准宣贯培训和信息化管理 各级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重点标准的发布实施,做好宣贯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培训,形成多层次培训网络;要把培训结果与执业资格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有机结合,使从业人员切实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强管理,杜绝标准培训中不讲质量、只图效益、乱办班、乱收费等问题,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对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备案和强制性标准公示、标准发布等进行网上管理,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信息的广泛交流和资源共享。大力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标准实施工作,畅通标准实施的信息反馈渠道,更好的保证标准的有效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