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印发《院技术服务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12-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09115

院各部门:

我院《技术服务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已经第82次院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院技术服务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质量  监督  管理  通知

—————————–––––––––––––––––––––––––––––––––––

抄送:院领导,顾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

                       (共印30份)                   -1-

 

附件

四 川 省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技术服务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院的技术服务质量,完善过程控制,依据ISO9001

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中“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技术服务项目(主

要指工程建设技术鉴定、设计、勘测、咨询和评估)的质量监督工作,

院各技术服务部门及全体员工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均应自觉接受质量

监督。

第三条 技术服务项目质量监督应每年形成质量监督报告,并作为

院质量管理体系中管理评审的输入资料。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技术服务项目质量监督的归口管理,对具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跟踪质量监督;各技术服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质量

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各质量监督员负责技术服务项目质量监督的具

体实施。

                   

第二章   质 量 监 督 员

第五条 质量监督员应由熟悉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方法、程序、目的

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各部门质量监督员原则上由各技术服务部门的

负责人(所长、主任工程师)担任,必要时可由具备高级职称的相关

专业人员担任,但应报院科研技术部认定。

第六条 各技术服务部门在配置质量监督员时,比例应恰当,应能覆盖本部门技术服务项目的质量监督的工作,以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第七条 各技术服务部门的质量监督员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及科研技术部下达的质量监督计划(指令),制订本部门的质量监督计划和方案。各技术服务部门的质量监督计划、方案和实施情况应及时报科研技术部。

第八条 质量监督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责,按照本规定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放松应进行的监督。质量监督员在行使质量监督时,不得参与同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当质量监督员发现技术服务与合同发生偏离,或数据和结

果已明显异常时,有权要求该技术服务暂停活动,并向科研技术部和生

产管理部报告。未查出原因和未制订有效措施的,监督员有权制止该

技术服务活动的继续开展。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的技术服务项目应开展质量监督:

    1、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健康的重大技术服务、以及对社会影响

较大的技术服务;

2、涉及顾客有抱怨而需进行复核的技术服务、以及上级主管部

门要求复核的技术服务;

3、首次从事新开展的技术服务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

4新上岗的人员初期进行的技术服务从事

5、首次从事技术标准变动、计算方法及软件变动、检查仪器设备变动的技术服务项目;

6科研技术部下达的监督计划或指令、各部门布置的监督计划或指令、监督员根据日常监督(观测)认为有必要开展的监督;

7、其它需要监督的项目。

第十条 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技术服务的现场和过程、关键环节、主

要步骤,主要包括人员资质、执行标准、试验方法、设备校验、数据与

原始记录等。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员在开展项目监督前应熟悉合同的各项约定,明

确监督的内容、关键环节和监督的方法、步骤,必要时应制定项目的质

量监督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员应对项目的重点环节、关键步骤实施全程旁

站质量监督,不得临时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员对可能出现偏离委托书(合同)、技术标准、

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的操作时,应及时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并要求回到

合同的内容。对未经技术服务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非规范操作,质

量监督员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本部门技术负责人、科学技术部和

生产管理部。

第四章    监督计划、记录及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各技术服务部门的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应在年初提出,并

向科研技术部申报,科研技术部汇总并综合分析后确定下达当年的质量

监督计划。各技术服务部门临时增加的质量监督项目,应向科研技术

部补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员对实施质量监督项目的重点和关键环节的操

作应做好现场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应客观、真实地描述事实。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员应在项目质量监督完成后,独立、真实、及

时地整理和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并签名对其质量监督负责。质量监督报

告应随正式服务报告交院生产管理部归档,并将其复印件交科研技术

部备查。

第十七条  科研技术部应每半年召集各技术服务部门的质量监督

员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并形成质量监督半年工作报告。会议内容为:

      1、监督、检查和交流各技术服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2、分析评估技术服务工作的持续能力和受控状态;

      3、值得推广的成功经验和需要持续改进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科研技术部负责解

释,并在实施过程中收集意见及建议,以利择机修订。

 

 

 

 

 

 

质 量 监 督 记 录

项目名称

 

监督类别

 

监督地点

 

监督时间

 

序号

监督项目

监 督 记 录

1

作业人员

 

 

2

技术标准

 

 

3

作业指导书

 

 

4

计算软件版本

 

 

5

设备状况

 

 

6

作业步骤与关键环节

 

 

 

 

 

 

 

 

 

监 督评 语

 

若不够写,可加附页

监督员:                                作业人员:

 

 

质量监督记录说明:

1.项目名称:指接受监督的检测项目名称。

2.监督类别:参照该“质量监督工作管理规定”正文的第九条。

3.监督地点:指监督实施的现场地点。填写时应写清具体地点,如作业现场或室内

4.监督时间:指接受监督实施的时间。应写清监督的日期和时间。

5.作业人员:指接受监督的技术服务人员。应检查记录其是否持有上岗证、是否具备上岗资格、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了解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指导书、是否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手册、控制程序及相关规定、从事该项业务的工作时间及工作经历(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等。

6.技术标准:指用于技术服务的技术标准是否有效

7.作业指导书:指接受监督的技术服务作业指导书。应检查记录作业指导书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当发现技术标准等有变动时,作业指导书是否作出了相应的变动或要求等。

8.计算软件版本:指用于技术服务软件的版本是否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特别检查当标准有变动时,软件是否作过相应调整。

9.设备状况:指接受监督的项目所使用的设备。主要检查记录设备是否处在校验后的有效使用期内,还应检查记录设备的状态标识、外观状态、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等。

10.作业步骤与关键环节:应对照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等,检查记录所开展的技术服务的步骤和关键环节,对每步骤和关键环节获得的数据应予以记录。

11.监督评语:指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技术服务作出的监督评语。监督员在完成监督工作后,应在出具技术服务报告前及时对接受监督的技术服务作出评语。应明确是否符合质量体系管理要求、是否偏离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状态;应提出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措施和验证情况;应对今后的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12.其它:栏若不够写,可增加附页,但必须标明监督编号和相应的监督项,作业人员和监督员都要签字确认,并将附页一同归档。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jevonlee_28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