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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灾区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

[日期:2008-06-30] 来源:  作者:zenglj [字体: ]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5月21日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规范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建设,妥善安排受灾群众临时住所,保障基本生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建设,鼓励投亲靠友”的原则,综合考虑灾区地理、地质、气候、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等情况,紧急研究制定本《导则(试行)》。

本《导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导则(试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导则(试行)》编制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4)。
 

目     次

1 总则

2 建设规划

2.1 规划选址

2.2 布局原则

2.3 配套设施

2.4 公共服务设施

2.5 道路

3 房屋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2 建筑技术要点

3.3 结构技术要点

3.4 设备技术要点

1  总   则

1.0.1 为满足救灾应急和过渡安置的需求,结合地震灾区的现状,以及房屋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和安装条件制定本《导则(试行)》。

1.0.2 本《导则(试行)》主要适用于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和单层钢结构装配式房屋的建设。

1.0.3 过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除遵守本《导则(试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建 设 规 划

2.1 规 划 选 址

2.1.1 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规划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设用地,并能够避险防灾、及时疏散,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2 应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空地和公园等;

3 应避开现状危房影响范围;

4 应避免改变原有场地自然排水体系;

5 应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区和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6 不应占压地下管线;

7 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2.1.2 竖向规划和设计,应遵守以下技术规定:

1 场地可依据不同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

2 当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

3 当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高度宜为1.5~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4 场地雨水应做有组织排除;

5 应根据场地建设条件,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2.2  布 局 原 则

2.2.1 安置住房宜集中建设,每处规模不宜少于50套,成组团布置。

2.2.2 安置住房宜采用行列式布置,拼接长度根据场地条件以4~10个开间为宜。

2.2.3 安置住房行间距以4~5m为宜。

2.2.4 消防通道宽度应大于4m。

2.2.5 公用卫生间与安置住房应留有必要的卫生距离,宜设置在下风位。

2.2.6 小学、中学、诊疗所、粮食与商品零售点等设施的位置应就近设置。

2.2.7 安置住房每50套作为一个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单独防火单元,配备消防设施。

2.3  配 套 设 施

2.3.1 每5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集中供水点1个,供水点应设置遮雨棚,满足生活用水需要;

2 公用卫生间1个,分设淋浴设施和厕所,考虑无障碍设施;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

3 垃圾收集点1个。

2.3.2 每套安置住房配置1个灶位,每5~10套安置住房配建一处公用厨房,建筑面积20~30㎡,靠近供水点,燃气罐应有统一管理措施。

2.3.3 雨水和生活废水采用排水沟合流排放。

2.3.4 应保证供电入户。供电及通信线路采用架空敷设。

2.4  公共服务设施

2.4.1 每1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以下设施:

1 小学1所,建筑面积300~400㎡;

2 诊疗所1个,建筑面积40~50㎡;

3 粮食与商品零售点1个,建筑面积50~60㎡。

2.4.2 每2000套安置住房配建中学1所,建筑面积1000~1200㎡。

2.4.3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2.5  道  路

2.5.1 道路按两级设置:

1 主路宽度不应小于4m,应有照明设施,并与对外路网连通;

2 屋前路宽度不小于2.5m。

2.5.2 路面标高应低于安置房地面标高,防止倒灌。

2.5.3 道路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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