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全面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特对我市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三)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 5000元/件;
2、非职务发明 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七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科技网、成都知识产权网或成都公众信息网/政务大厅/科技局下载)。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专利权人申请资助资金,还需提供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 资助申请。
申请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第九条 审查受理。
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国内授权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内进行检索核实(一般在授权公告日三个月内才能入库),对涉外专利需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第十条 审核批准。
(一)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并交中心负责人审核。
(二)经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受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职务发明由窗口受理人员通知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转帐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开户行、帐号等,交受理窗口)。
(二)非职务发明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市科学技术局财务部门即时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5日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成都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