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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日期:2007-07-10]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作者: [字体: ]

2007-6-20

各区(市)县科学技术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有关单位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发展,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将《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从即日起实施。

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高科技成都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0627),鼓励我市有关单位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择优支持、无偿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促进和保障作用的重要技术标准。
   
第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行“后补助”方式,所需资金由“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按照《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用于标准研制前期成本的补偿。
   
第四条  凡在成都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协会、社团等组织,自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依照本办法自愿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助的重要技术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社会进步。
   
(二)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利于促进和提升成都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械(含汽车)、食品、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产品标准;
   
(二)促进航空航天、光电、新能源等关键技术领域产学研结合,有利于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
   
(三)重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四)有助于促进成都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公益性技术标准。
   
第七条  资助额度:
   
(一)国际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50万元。其中标准研制第一承担单位资助不低于30万元,其余参编单位资助不高于20万元。
    (
)国家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10万元。其中标准研制第一承担单位资助不低于6万元,其余参编单位资助不高于4万元。
    (
)行业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5万元。其中标准研制第一承担单位资助不低于3万元,其余参编单位资助不高于2万元。
    (
)地方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3万元。其中标准研制第一承担单位资助不低于2万元,其余参编单位资助不高于1万元。
   
受资助的标准研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办理资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
、《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附后);
    2
、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文本及复印件;
    3
、其它资质材料(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陆成都科技网,按照要求填写《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等相关内容;
   
(二)申请单位将第八条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科技局窗口”)。
   
资助申请常年受理,每年年底集中审核。
   
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资助条件及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及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专家组成技术标准资助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助的技术标准进行推荐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技术标准项目报成都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确定的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等内容于次年1月在成都科技网上对外集中公告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的拨付:
   
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其申请单位到科技局窗口领取通知,持通知到市科技局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自公告之日起,获准资助的申报单位6个月内未到科技局窗口领取通知或未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将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3年内将不再受理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抵触,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
upload/2007_07/070710094182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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