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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03-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川建研院〔20073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科技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44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文件作为院质量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列入“受控文件清单”。

 

附件:《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基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增强我院科技水平,规范院科技基金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基金项目方向为:

1.具有一定创新性,能够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建筑新技术、

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

2.在项目完成后能够迅速向市场转化的开发性研究,且具有较好的效益创收前景。

3.解决在生产、技术服务中的技术难题、技术关键而需进行的研究。

4.我院主编的规范标准的编制、研究工作。

第三条  对科技基金项目经费,实行院基金资助和部门基金匹配相结合的原则,院直接资助额度每项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从当年的技术服务收入中提取2%作为本部门的科技基金,专款专用。各部门的科技基金在三年内如无科研项目立项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余额,院将予以收回,纳入院科技基金使用。

第五条  科技基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院科研开发室,负责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以及责任追究及奖励等事宜,并按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  院财务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资助经费组成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负责对批准立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院监审科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先期调查、可行性分析;负责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报、配备课题组人员及条件;按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院科技委负责组织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论证、结题的鉴定验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提交院科技委讨论、审查、论证的事项。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院科技基金项目方向。

2.项目申报应以部门为单位。

3.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在任职期内完成课题任务、没有无故未完成科研课题的不良记录等条件。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科技基金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及立项程序

1各部门应在平时的业务工作中注重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

政策导向,总结、分析并提炼出符合院科技基金项目方向的科研课题,安排具备项目负责人条件的人员撰写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基金项目申报书》(见后),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交科研开发室。

3.院科技委组织委员及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由科研开发室通知项目承担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院质量管理文件要求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内容及总体目标、进度计划、阶段成果、人员分工、经费预算及来源等详细确切的资料。其中总体目标、进度计划及阶段成果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测量性;经费预算应按第三章第  十四条分类,并真实计算。

5.项目实施方案应经所在部门、科研开发室和院财务处审查,审查通过后的项目由科研开发室提交院审查,并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经所在部门审查后交科研开发室,经院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基金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资金

必须按项目实施方案中预算的用途及额度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超支自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实验费、材料费、差旅费、资料费、会议费及院外专家、本院非在职专家劳务费,以及辅助人工费等。其中辅助人工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使用,应严格遵守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准备验收资料,向科研开发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鉴定验收的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应按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逐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请院科技委对项目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的验收鉴定原则上以立项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考核依据,可采取会议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验收鉴定。验收鉴定的专家视项目的情况,还可邀请部分院外和本院非在职的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验收鉴定意见应实事求是。除应符合相关的科研技术鉴定意见要求外,尚应明确:

1. 完成任务的状况(超额完成任务、圆满完成任务、基本完成任务、未完成任务);

2. 达到预期成果目标的状况(超过预期目标、达到预期目标、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未达到预期目标);

3. 形成创新技术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有创新技术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创新技术且正在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创新技术但未进行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4.成果技术水平的评估状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经科研开发室检查,对未按照项目计划进度完成阶段目标的,科研开发室应及时通知项目所在部门和院财务处暂停经费开支。项目所在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列出整改措施,科研开发室确认后书面通知项目所在部门和院财务处准许经费开支。项目如遇问题无法进行时,应及时中止经费开支,经提交科技委论证整改后,可继续进展的项目,方可继续开支经费。

第二十条  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逾期一年未完成的项目,经检查表明无法完成的,院收回未使用的科技基金;对已使用的经费酌情从项目所在部门的创收中扣回。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院对科技基金项目实行年度评奖。奖项分为一、二、三等奖。由院科技委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科技基金项目进行评奖,院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室负责解释。在实施期间由科研开发室受理意见,并择机报请修订。

 



下载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upload/2007_03/07032310066695.doc

下载项目申报表:upload/2007_03/070323100285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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