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院有个别党员已经出现生活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有的党员本人和所在支部曾多次反映并提出了对确有困难党员的党费收缴给予适当减免的要求。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规范党员管理,现将困难党员申请减免党费的批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党员交纳党费应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比例执行。对经组织认定确有困难的党员,需减少交纳党费或免交党费的同志可减少比例或者免交,但要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和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子。
2.严格审批程序。首先由困难党员本人向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党员申请减免党费申请表》;再由支部集体讨论并报党办审查,最后由党委审批。
3.对患有神经性疾病不能清楚表达个人意愿的党员,或患难有其他慢性疾病已经不能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困难党员,可由所在支部委员会提出具体减免建议,交本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指定专人为其填写《困难党员申请减免党费审批表》,交党办审查并报党委审批。
4.困难党员申请减免党费每年确认一次,在当年的一月份进行。可依据本人的经济收入及供养人口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不搞终生制。
5.在本办法执行之前已被确定为困难党员,作为减免党费对象的,收到此通知后各支部要重新进行认定,并按规定填表上报审批。
6.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如过去有关规定与此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
附件: 困难党员申请减免党费审批表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